前言
新规解读新规纵向梳理前言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管理规定》”)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备案办法》”),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或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监管体制改革及备案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则,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1月23日。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就与境外证交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此前证监会曾就修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拟拓宽沪伦通适用范围,境内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拓展到瑞士、德国。此前市场有消息就境内企业通过VIE架构上市发表言论,并认为VIE架构将被禁止。显然从目前的文件态度来说并未传达出上述内容,而VIE架构的运营模式也将不可避免地进一步得到规范。上述文件的推出符合我国不断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保证我国资本市场以高水平方式推进。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不仅是助力构建国际国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实际举措,也体现了我国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资本市场扩大开放的坚定决心。新规解读主要从发行和上市作为主要规范点,但与此同时在信息披露和保护方面,明确了监管红线。《备案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备案管理适用范围及相关认定标准。二是明确备案主体和备案程序。三是明确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四是明确境外证券公司的备案要求。1、备案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应当履行备案程序。证监会备案管理将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