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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三创”“四新”,是指企业符合“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或者是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12个行业的IPO负面清单: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四)纺织业;
(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九)住宿和餐饮业;
(十)金融业;
(十一)房地产业;
(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上述行业企业需要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方可申报创业板。
创业板改革后,共五家负面清单企业新申报创业板(之前向证监会申报,后平移至深交所享受“新老划断”的企业不算),结果三家“主动”撤材料,一家上会否决。
一、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主要通过公铁联运方式为汽车行业和快速消费品行业提供综合服务,年营业收入9.2亿元、归母扣非利润6,万元。
公司年7月申报创业板,历经三轮反馈,年11月撤材料,12月转报深主板,并于年11月30日上市。
二、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主要为工业和物流企业提供场内物流设备租赁、维修及整机和配件销售的一站式服务,年8.91亿元、归母扣非利润5,万元。
公司年7月申报创业板,历经三轮反馈,年2月撤材料。
第二轮:
反馈意见回复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处行业为租赁业。发行人用设备租赁服务模式替代传统的设备购置模式,配合其的物联网与信息技术系统,实现了由设备贸易服务商向资产运营管理商转型的模式创新。通过“物联网+IT”的资产管理模式,对超过2万台场内物流租赁设备进行设备管理。
请发行人:
(1)用简洁、直白的语言分析发行人F系列智能管理系统和租赁管理系统的先进性,与境内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技术管理手段的对比情况,技术路径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属于通用技术、是否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
(2)结合发行人对租赁设备客户所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及义务情况,说明发行人定位于资产运营管理商而非设备贸易服务商的理由是否合理、充分;
(3)发行人收入主要来源于租赁业务,所属行业为“租赁业”。结合自身租赁业务的创新、创造、创意情况,核心技术所带来的竞争优势、行业及发行人成长性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定规定》中创业板定位的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主要从事照明统筹设计及建设、照明产品及信息平台定制与销售和照明设计,年营业收入3.63亿元、归母扣非利润5,万元。
公司年7月申报创业板,历经两轮反馈,年4月撤材料,6月转报主板。
第一轮:
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应用的新技术是否已在行业内普遍使用、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为行业内通用技术,进一步分析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轮: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对于照明统筹设计及建设业务,发行人在业务实施过程中负责除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务作业之外的所有主体及关键性业务环节,主要包括:概念设计、深化设计,形成设计施工图,产品研发定制及采购,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质保维护等阶段。
(2)发行人照明统筹设计及建设业务下分为工程承包(PC)、工程总承包(EPC),区别为工程承包模式不包含设计。
(3)发行人列举的新技术包括微服务框架设计、ZooKeeper技术等,部分已为行业普遍使用。
请发行人:
(1)列表说明照明统筹设计及建设等各项主营业务在各具体实施环节的实际实施方,是否由发行人实施,说明照明统筹设计及建设业务的各项目委派人数、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在前述环节的人员委派情况,并结合委派人数与项目匹配性、委派人员具体职责及影响等,说明发行人在相关环节实际发挥的作用。
(2)披露照明统筹设计及建设业务下PC、EPC的收入金额及占比,照明统筹设计及建设业务PC、EPC模式下“项目实施的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的具体含义、包含环节,细化分析“工程实施、竣工验收、质保维护”等环节发行人员工实际提供的服务,结合PC模式下发行人不进行设计、照明产品外购且大量采购劳务的情形,分析并披露PC模式下、EPC除设计外的业务与三创四新的融合情况。
(3)披露发行人新技术、核心技术的应用与实现的实施主体是否为发行人、是否依赖于专业分包商或劳务分包商实施,披露新技术对应具体实施环节(如概念设计、质保维护等)、相关新技术在实施中的重要性、报告期各期相关收入占比。
(4)披露发行人将相关技术列为新技术、核心技术的判定依据,是否存在业内普遍适用的判定标准,详细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业务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5)披露发行人在照明统筹设计及建设业务中照明产品采购相关环节的具体职责、发行人服务的附加价值如何体现。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四、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主要从事于地基基础及既有建筑维护改造的设计和施工,年营业收入5.57亿元、归母扣非利润.15万元。
公司年7月申报创业板,历经三轮反馈后于年3月上会否决。
第一轮:
申报材料显示:
(1)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E48土木工程建筑业”。
(2)发行人自主研发形成一系列核心技术并成功运用于主营业务,如预应力管桩搅拌水泥土复合支护技术、格栅式地下连续墙支护技术等。截至年底,发行人在保护期内的专利为34项,其中发明专利为19项。
(3)发行人实现传统业务与新技术的深度融合:公司运用的多项技术,如“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钢筋与混凝土技术”和“绿色施工技术”等在38个项目中运用,占报告期总营业收入的22.03%。发行人实现传统业务与新业态深度融合,积极开展对既有建筑的隔震加固、结构补强、整体移位、纠偏、顶升/迫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文物保护等业务,推出“既有建筑维护改造”这一新业态,报告期内完成相关项目47个、实现收入24,.16万元,占报告期营业收入的17.81%。
请发行人:
(1)披露上述预应力管桩搅拌水泥土复合支护技术、格栅式地下连续墙支护技术等与发行人取得的19项发明专利的对应关系,19项发明专利在生产经营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占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的比例;(2)披露上述核心技术是否为同行业公司或房地产行业所普遍掌握,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先进性,以具体案例说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对房地产客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否存在被房地产客户技术替代的风险;(3)披露“既有建筑维护改造”名词的由来,是否为专业名词术语,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轮:
申报文件显示:
(1)发行人先后主编或参与编制四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发行人运用的多项技术,为《建筑业10项新技术(版)》在列的新技术。报告期内,这些新技术先后在43个项目中得到运用,相关业务收入为32,.45万元,占报告期总营业收入的21.47%。
(3)-年发行人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分别为4.84%、4.50%和3.62%。截至年6月底,发行人在保护期内的专利为45项,其中发明专利19项。
(4)在地基基础业务基础上,发行人衍生叠加出“既有建筑维护改造”这一新业态,报告期内完成项目57个、实现收入25,.88万元,占报告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16.75%。
(5)报告期内,发行人完成“四新”相关项目个,实现收入57,.33万元,收入占比38.22%。
请发行人:
(1)说明先后主编或参与编制的四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的具体情况、相关主编或参与方情况、发行人是否仅为主编或参与方之一,发行人主要参与的环节,发行人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2)对照《建筑业10项新技术(版)》,说明发行人新技术具体内容,是否经相关部门的认定,分析发行人新技术相关参数、指标与行业标准、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
(3)分析并披露-年研发费用率逐年下降的原因,结合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发明专利数量等,分析并披露发行人的研发优势;
(4)结合“既有建筑维护改造”发展历史、与传统业务模式的区别、官方行业资料文件等,充分论证“既有建筑维护改造”的新业态特征。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四新”相关项目收入和毛利额占比,说明“发行人属于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业态深度融合支持领域”的结论依据是否充分。
第三轮:
申报文件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率分别为4.84%、4.50%、3.62%和5.39%,截至年6月末,研发人员为34人。
(2)报告期内,发行人新技术相关业务收入和毛利额占比分别为21.47%、20.56%;“既有建筑维护改造”新业态销售收入和毛利额占比分别为16.75%、25.19%。
请发行人:
(1)披露报告期内研发人员数量、平均薪酬及其波动原因;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经营模式上的异同,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优势;结合发行人研发费用率较低,分析并披露发行人是否符合创新、创造、创意的定位。
(2)分析并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在研技术、施工项目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深度融合的情况;分析发行人“新技术”“新业态”收入统计口径是否符合《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3)结合各年度“新技术”“新业态”的销售收入及毛利额占比、变动趋势,分析并披露认定发行人业务属于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业态深度融合支持领域的依据是否充分。
请保荐人审慎发表明确意见。
上会否决原因:
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