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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细则深夜发布一文读懂4大核心问题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创新企业IPO或CDR试点将进入实操阶段!

经过充分酝酿和公开征求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则亮相,创新企业IPO或CDR试点呼之欲出。

那么,问题来了:试点企业怎么选,定价怎么定,投资者怎么参与,会不会抽血二级市场,投资者如果权益受损应如何维权?

且看中证君采访多位业内专家的权威回答。

一、试点将把握融资规模不会冲击二级市场

1、试点企业上市会造成二级市场“失血”吗?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早已明确表示,为稳定市场预期,本次试点将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甄选企业,把握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合理安排发行时机与发行节奏。有分析师测算,CDR初步融资规模在亿元-亿元,约占当前A股总市值的0.3%-0.6%,对二级市场冲击不大。

另外,专家认为,二级市场流动性是动态变化的,与宏观经济、总体流动性、上市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和国际市场等诸多因素相关。试点企业上市本质上是IPO。在A股近年来已实现IPO常态化的背景下,一二级市场已形成了相对成熟、有效的流动性调节机制,这为试点企业发行上市创造了良好条件。

2、CDR发行是分批次的吗,未来试点范围如何扩大?

根据制度安排,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此次试点重在制度建设,并根据试点情况加以改进完善,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

3、此次试点的存托凭证属于哪种类型?

从存托凭证的实际运用来看,各国资本市场最常见的是融资型、参与型、上市型的存托凭证,即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通过发行新的证券作为存托凭证的基础证券,与存托人签订存托协议,存托凭证在境内公开发行并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募集资金并接受发行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监管。本次试点采用的是融资型、参与型存托凭证。

4、试点企业名单是如何确定的?是“邀请制”吗?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规定了试点企业选取标准,设定了相应的准入门槛。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制订了《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对试点企业选取标准进行了细化完善,明确了试点企业的审核程序。符合试点条件和发行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相关程序申请纳入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

根据介绍,试点企业选取机制是: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按照试点企业选取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5、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是怎么产生的?

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由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咨询委委员由证监会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6、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如何跟发行审核委员会衔接?

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定位为政策咨询机构,主要是向证监会以及发审会、并购重组委、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不仅对申请创新试点企业的技术状况、模式特征、发展前景等相关情况提供专业咨询,也对IPO、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咨询委主要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贵。根据需要,试点工作中,咨询委不定期召开会议,围绕申请创新试点企业的技术状况、模式特征、发展前景等相关情况进行讨论。试点企业经过反馈会和初审会后,再召开发审会,对企业是否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进行审核。

二、不会挤占其他创新企业上市机会

7、试点企业会否挤占其他中小创新企业的上市机会和资源?

专家认为,一方面为稳定市场预期,本次试点将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甄选企业,把握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合理安排发行时机与发行节奏。另一方面,一段时间以来,证监会持续推进新股发行常态化,审核周期大幅缩短。没能纳入试点的企业,正常的IPO渠道始终是畅通的。那些经营情况良好、运营规范、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都可以按现有程序提交IPO申请,正常审核。

8、通过审核的这些试点企业是不是意味着官方给予了企业质量的背书?

专家特别提醒,监管部门不对企业的质量、投资价值、投资者收益等做出判断。投资者应充分评估试点企业的各项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自主判断试点企业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此次发行试点的企业都是“独角兽”吗?

《若干意见》规定了严格的企业选取标准和机制,总体上看,门槛高于市场口语化说法的所谓“独角兽”企业标准。发行审核会严格把关,审慎选取试点企业,充分考虑国内国际市场情况,把握好试点的数量和节奏,平稳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不会一哄而上。

10、如何处理具有VIE架构的红筹企业到境内上市融资?

VIE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又被称为“协议控制架构”,是指境外融资实体通过其股权控制的外商独资企业以一揽子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持牌运营实体的一种投资结构。从美国和香港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实践来看,通常采用信息披露方式对协议控制架构进行监管。

从我国实践看,存在此类安排的红筹企业有的已在境外发行上市,其公司治理和运行规范等方面适用注册地的相关规定;有的尚未发行上市,情况各不相同。监管层将根据试点企业的不同情况审慎把握,存在协议控制等特殊安排的,应当进行充分披露。

11、如何处理存在投票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

股票投票权的差异化安排,也称“双重股权结构”,是指公司发行A、B两种具有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其中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通常是A类普通股的十倍甚至更高。《若干意见》要求试点红筹企业存在投票权差异安排的,其投资者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的保护程度,且应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相关配套规则进一步要求存在投票权差异安排的红筹企业,明确维持特别投票权的前提条件,特别投票权不随相关股份的转让而转让,且公司上市后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提高特别投票权的比重。

三、通过充分的市场询价来合理定价

12、创新企业特别是亏损企业如何定价?

根据法律法规,正在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将存托凭证的发行与承销纳入其规制范围,试点创新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其发行定价方式也应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确定的询价制度框架下进行。

试点创新企业在发展阶段、行业、技术产品、模式上具有独特性,有的已在其他市场上市,有的没有可比公司,有的尚未盈利,传统的市盈率等估值方法不完全适用,新的成熟的估值模式尚未建立或未经有效检验,估值和定价难度较大,需要通过充分的市场询价来发现价格。

在试点创新企业询价过程中,将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增强专业机构投资者在定价过程中的影响力。监管部门将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的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认真研究、审慎报价。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切实发挥其在询价过程中的作用,发挥其专业优勢,保持应有的独立、客观、审慎,实现试点创新企业的合理估值和定价。

13、创新企业的询价会不会出现定价过高的情况?

创新企业的估值和定价是一个难题。为促进创新企业合理定价,监管部门将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在稳定市场和价格发现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作出针对性的规则和监管安排。同时,将要求发行人及其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的特点,本着审慎定价、公平配售、有利于市场稳定和企业长远发展的原则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发行价格。

对投资者来说,要认真研读发行人的招股文件,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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