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称,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一是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二是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三是发行人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当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四是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