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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退市新规,就退市程序修订调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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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下合称退市新规),退市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就退市新规的发布情况,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上交所称,退市程序上,本次修订调整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明确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

二是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限从30个交易日缩短为15个交易日;

三是将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之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就退市制度修订答记者问

问题一: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背景是什么,规则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基础性制度,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重要部署,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生效施行,不再对暂停上市情形和终止上市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改为交由证券交易所对退市情形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将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11月2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再次明确强调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安排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11月3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出了“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为充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以落实新《证券法》为契机,体现注册制基本理念,吸取前期科创板、创业板先行先试的制度设计经验,建立了与“入口多元”相匹配的“出口畅通”的设计。

年以来,上交所主板退市制度先后经历了三次大的改革,已经建立了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等4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规定了主动退市情形,并设立风险警示板揭示退市风险,推动平稳退市,退市的法治化建设已经初具成效。年改革至今,上交所坚持退市处置常态化,沪市主板已有数十家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近两年,试点注册制以来,面值退市逐渐成为退市主渠道,沪市已有7家公司因股价连续跌破面值而退市,不少公司徘徊在面值退市边缘,市场化退市开始迸发出威力。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基本原则,具体有以下4方面的改革思路: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契合注册制改革理念。完善面值退市指标,新增市值退市指标,发挥市场的优胜劣汰作用。二是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力求出清壳公司。本次改革改变了以往单纯考核净利润的退市指标,通过营业收入和扣非净利润的组合指标,力求准确刻画壳公司。三是严格退市执行,压缩规避空间。在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以及重大违法类指标等方面体现严格监管,特别是通过财务类指标的全面交叉适用,打击规避退市。四是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加快退市节奏。总的来讲,本次改革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重要部署,严格落实新《证券法》精神,通过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缩短退市流程,加大市场出清力度,提升退市效率,以期形成上市公司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问题二:请具体介绍下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上分别有哪些具体修改?

退市标准上,首先,本次修订优化了《股票上市规则》中退市部分的编写体例,将原来按照退市环节规定的体例,调整为按照退市情形分节规定,即按照退市情形类别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等4类强制退市类型以及主动退市情形,并按每一类退市情形分节规定相应的退市情形和完整的退市实施程序。其次,本次修订对于4类强制退市指标均有完善:一是财务类指标方面,取消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同时对因财务类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下一年度财务类指标进行交叉适用;二是交易类指标方面,将原来的面值退市指标修改为“1元退市”指标,同时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三是规范类指标方面,新增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且限期内不改正两类情形,并细化具体标准;四是重大违法类指标方面,在保留原欺诈发行、欺诈重组上市、根据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公司实际财务指标已经触及退市标准的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并明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标准。

退市程序上,本次修订调整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明确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二是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限从30个交易日缩短为15个交易日;三是将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之日。

与此同时,科创板也在前期制度探索的基础上,结合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同步优化退市指标和程序。

问题三:上交所前期就退市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介绍一下征求意见及市场反馈的相关情况,相关业务规则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调整和完善。

退市制度改革是贯彻注册制理念、完善市场基础制度的过程,也是统一市场认识、寻求各方最大公约数的过程。年12月14日至12月28日,上交所就本次4项退市业务规则修订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组织召开了3场座谈会,专门听取上市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上市委员等各方的意见,组织个人投资者问卷调查活动等,了解投资者观点;通过邮件、公众热线、函件、媒体等多个渠道,收集各类市场主体提交的主要意见余份。

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给予了积极的回应和肯定,认为本次退市制度修订使得退市制度更加完善,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有利于健全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对资本市场改革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都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同时,市场各方也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比如,对新增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指标如何设置更合理、更有针对性;对“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指标的建议,主要集中在实践中如何确认需扣除的营业收入、如何防止规避等;对财务类指标第二年交叉适用的建议,主要集中在将保留意见纳入退市指标是否过严等;对市值退市指标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是否有必要设置及设置标准是否合理等;对过渡期安排的建议,主要集中在财务类指标将年作为首个适用年度是否合适等;此外,还有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上交所对市场主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吸收到相关制度和规则中。其中,着重调整和优化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完善“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标准。本次反馈意见中,部分意见建议从严设置比例指标和金额指标,体现了市场对严惩财务造假行为的强烈期待。有鉴于此,退市新规吸收了上述建议,下调了造假金额和造假比例。调整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若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利润总额、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相应年度营业收入(或年度净利润、年度利润总额、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公司将被强制退市(详见具体规则)。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规则在指标设置上更加严格。

二是调整优化组合类财务指标。本次改革中新增“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目的是刻画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壳公司。在适用这个指标时,上市规则规定了相应的扣除项目。有建议指出,该项规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难度,难以判断哪些收入应被扣除。有鉴于此,退市新规进一步明确营业收入扣除项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并要求公司在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准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三是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有建议认为,应强化对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相关主体减持股份的限制。经研究,采纳此项建议,明确了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此外,根据市场反馈意见,也对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优化调整。

问题四:此次市场各方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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