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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IPO上市32个审核问答,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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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个创业板IPO上市审核问答,创业板上市条件等(实务)

发行条件

一是持续经营满三年,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三是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四是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首发办法》规定的违法犯罪情形。

发行条件

第十条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发行人申请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万股,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万份,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2、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3、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1号)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4、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5、本节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6、发行人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并完成公开发行后,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出具的证明、声明及承诺;

(六)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7、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本所收到发行人完备的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提请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9、发行人应当于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章程;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0、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当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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