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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来临,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修改要

年2月1日,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配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将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相关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进行汇总,找到修改点。

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

一、精简主板再融资发行条件,与科创板、创业板再融资发行条件趋于一致

《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参考科创板、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的基础上对主板再融资发行条件的规定进行了精简,统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上交所再融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整体沿用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体例与主要制度安排,将同时适用于上交所主板、科创板。

《深交所再融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整体沿用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体例与主要制度安排,将同时适用于深交所主板、创业板。

该两项交易所审核规则正式发布并生效后,将分别废止试点注册制阶段科创板、创业板相应的现行审核规则。

二、主板再融资发行条件的变化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主板再融资的发行条款,参照《科创板注册办法》《创业板注册办法》对发行条件进行了大幅简化,并废止了《实施细则》,《注册管理办法》。从积极条件、消极条件、募集资金使用要求三个方面、围绕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删除了分离交易的可转债)进行了规定。

在募集资金方面的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对于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上述规定,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在通用再融资发行条件的基础上,不同板块实施差异化安排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生效后,将统一适用于上交所、深交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因此在整合了通用再融资发行条件的基础上,《再融资注册办法》结合各板块定位差异,有针对性地做出了相应的差异化安排,具体如下:

(一)相对于科创板、创业板,主板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主板上市公司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还应当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相对于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三)删除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债等)最近两年盈利的要求,降低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的条件要求。

四、优化了发行审核注册程序

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由交易所负责受理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交易所主要通过向上市公司提出审核问询、上市公司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交易所审核部门判断上市公司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并形成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

认为上市公司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上市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后,基于交易所审核意见,依法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此外,在发行审核注册方面,还新增了以下机制:

(一)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交易所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报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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