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制作成法律文件并公开,监管机构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中信建投证券资本市场部行政负责人、董事总经理陈友新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注册制更加强调市场化和法治化,监管机构依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监管机构不对发行申请人的价值作出判断,不对发行定价设限,由投资者做出投资决定。
一是发行条件更加简化优化。注册制的发行条件更聚焦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备基本的资格条件、合规条件和运行条件,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为更加严格、更加全面深入精确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更为严格。发行人在符合最基本发行条件的基础上,还需要满足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切实发挥对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作用。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是发行承销机制更市场化。注册制下,监管机构不对发行申请人的价值作出判断,不对发行定价设限。新股的发行价格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新股发行定价中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投研定价能力,形成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发行承销机制。
四是中介机构责任更强化。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是注册制试点能否顺利落地的重要基础。注册制下,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强有力追责,实行依法治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幅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对信息披露造假、欺诈发行等行为出重拳、用重典,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五是退市制度更加严格。注册制将更充分地发挥退市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严格交易类退市指标,严格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对欺诈发行的发行人坚决予以退市,形成“有进有退”的退市机制。
六是配套措施更为健全。注册制要解决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建立良好的法治、市场和诚信环境。
(文章来源: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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