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满足精选层公司持续融资需求,规范精选层公司再融资行为,证监会就精选层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特别规定征求意见。
14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精选层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特别规定(试行)》(下称《监管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的决策部署,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建设,规范精选层公司再融资行为,支持精选层公司发展壮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上述《监管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监管指引》重点对精选层再融资的规则适用、发行方式、发行条件及要求、审议决策程序、审核机制以及定价与认购安排作出规定,构建完善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精选层持续融资机制安排。”证监会表示。
对于规则的起草,证监会表示,遵循《证券法》的精神,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借鉴上市公司再融资监管经验和成熟做法,突出精选层特色,强化风险控制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在现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框架内,规定按照“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理念,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制度安排,对发行数量、募集资金管理等提出要求,并建立了新股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挂钩机制,明确了“以竞价为原则,以直接定价为例外”的发行定价机制。
主要内容方面,《监管指引》共四章三十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发行程序等。
发行条件上,要点有三:
一是对于存在不得进入精选层相关规范性瑕疵情形的,要求相关情形已经解除或消除影响;
二是合理约束发行数量。要求发行人单次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涉及收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外;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配售前股本总额的50%;
三是合理确定募资规模。要求发行人结合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充分披露对外募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于存在大额财务投资等情形的,要求中介机构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程序上,明确了审议安排、审核程序及定价机制。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应当不低于市价发行,按照《公众公司办法》有关要求,可以采取询价、竞价或直接定价的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应当不低于市价八折发行,原则上应当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监管指引中提到,但发行对象属于五类特定情形的,可以自主选择定价基准日并直接定价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