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网下询报价规则出炉。
5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简称《管理细则》),共22条,对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IPO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作出规范,强化了科创板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
具体来看,关键内容包括了:
1、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后,可以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
2、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
3、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还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注销登记或其产品已清盘的,推荐该投资者注册的证券公司应及时向协会申请注销其科创板网下投资者资格或科创板配售对象资格。
4、证券公司存在推荐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产品注册为科创板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未及时跟踪所推荐的投资者情况并主动报告等未认真履行推荐责任情形的,协会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公司采取自律措施。
5、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6、同一配售对象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其他关联账户不得参与。已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7、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申购金额,预留充足的申购资金,确保获配后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配售对象应当按照公告要求的时间、使用在协会注册有效的银行账户办理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划转。在缴纳新股认购资金时,应当全额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8、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时,不得存在11种行为。
9、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报价后,不得存在5类行为。
10、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时违反规则将有相应处罚。
看点一:私募参与要符合六方面条件
《管理细则》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协会)注册后,可以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
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六方面条件:
一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二是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三是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是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五是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六是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还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注销登记或其产品已清盘的,推荐该投资者注册的证券公司应及时向协会申请注销其科创板网下投资者资格或科创板配售对象资格。
看点二:强化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管理细则》明确,网下投资者在申请科创板配售对象注册时,应当根据自身管理能力、人员配备数量、产品投资策略、产品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的产品范围及数量。
同时,证券公司推荐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注册为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应当制定明确的推荐标准,并对所推荐机构的投资经验、信用记录、定价能力、资产管理规模等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对所推荐机构申请注册的产品数量与其管理能力是否匹配进行审慎核查,确保所推荐的机构及其产品符合协会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公司规定的推荐条件。证券公司应定期对其推荐的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开展适当性自查,发现推荐的科创板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并申请注销或暂停。
《管理细则》要求,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一是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对业务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采取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二是制定专项业务操作流程,明确操作程序、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主要操作环节应设置A、B角,重要操作环节设置复核机制。
三是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管理。规范其工作人员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相关行为,避免在业务过程中发生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建立健全员工业务培训机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持续提升执业水平。
四是应坚持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开展科创板首发股票的研究工作,认真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发挥专业的市场化定价能力,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价格。
五是应建立健全必要的投资决策机制,通过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确定最终报价。
六是应制定申购资金划付审批程序,根据申购计划安排足额的备付资金,确保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划入结算银行账户。
七是应针对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合规审查,对公司是否与项目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存在相关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报价与申购行为是否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等进行审查。
八是应将相关业务制度汇编、工作底稿等存档备查。
看点三:要理性报价,不得存在“四不”行为
《管理细则》明确,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时,应审慎选择参与项目,认真研读招股资料,深入分析发行人信息,发挥专业定价能力,在充分研究并严格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的基础上理性报价,不得存在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行为。网下投资者应对每次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同一配售对象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其他关联账户不得参与。已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值计算有关规则,市值合并计算的证券账户视为关联账户。
同时,在科创板首发股票初步询价环节,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且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网下投资者在科创板首发股票初步询价环节为配售对象填报拟申购数量时,应当根据实际申购意愿、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数量,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总量,也不得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单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上限,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看点四:网下询价禁止13种行为
按照规定,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时,不得存在下列13种行为,包括:
一是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二是同一配售对象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三是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四是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五是委托他人报价;
六是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七是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八是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九是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十是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
十一是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十二是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十三是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并且,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报价后,不得存在下列五种行为:
一是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二是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
三是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四是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
五是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看点五:实施黑名单制度
主承销商若发现网下投资者出现违反本规则的,应及时向协会报告。主承销商存在瞒报、欺报或应报未报等情形的,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采取自律措施。
一是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以上看点四中规定情形一次的,协会将出现上述违规情形的配售对象列入首发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以下简称限制名单)六个月;出现看点四规定情形两次(含)以上的,协会将出现上述违规情形的配售对象列入限制名单十二个月。科创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科创板及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
二是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出现看点四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协会将该网下投资者列入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十二个月。被列入黑名单期间,该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科创板及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
网下投资者违反看点四其他条款规定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责令整改、暂停新增配售对象注册、暂停网下投资者资格等自律措施。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时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协会将移交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处理。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