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下称《退市意见》),自年7月27日起施行。“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被纳入强制退市触发条件中。
修改决定中提到,“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年3月份,证监会就修改退市制度征求意见,最主要的修改是将年的“重大违法行为先暂停上市后退市”改为“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或退市”。这一修改决定在7月27日正式发布。
证监会指出,这次对退市制度的修改完善,对于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塑造理性投资文化,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对有关重大违法公司,特别是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坚决依法实施强制退市。”证监会如此强调。
澎湃新闻记者对比发现,此次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做了五处修改,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
在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时,原《退市意见》中分为四条来进行表述,分别是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对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限期实施终止上市、重大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而新版的《退市意见》中,则将上述几条做了删除,并精简成一条,即
“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
这一条中,增加了“
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等内容。
有报道称,证监会出台一项政策往往都需要深入研究论证,很难在短时间迅速完成,此次修改将“公众健康安全”等触发因素纳入,是考虑了近期出现的一系列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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