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慧敏北京报道
悬念没有留到年。年的最后一天,中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证券纠纷领域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一审判决出炉。
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杭州中院公号披露的信息显示,德邦证券和大信会所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和锦天城律所均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的10%范围内、锦天城律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的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表示,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此案从受理到开庭,一直受到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