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市场关于全面、及时了解股东信息的需求,中国结算日前制定并发布了《证券持有人名册业务实施细则》。该细则自年7月2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转让的各类证券的持有人名册业务。中国结算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确认证券持有人
持有证券的事实,办理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实施细则明确,中国结算提供的持有人名册主要内容包括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一码通账户号码、证券账户号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等信息。中国结算在提供持有人名册时,对于同一持有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可以对该持有人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的同一证券合并统计后再行提供。
根据实施细则,中国结算向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以下持有人名册服务:
(一)每月向证券发行人提供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本月10日和本月20日(该日为非交易日的,应为该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按证券总规模(其中普通股与优先股分别计算股本,下同)统计的前名持有人名册、按流通证券规模统计的前名持有人名册。(二)发生证券初始登记或增发、配股、股份回购等证券规模变动时,中国结算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向其提供按证券总规模统计的前10名持有人名册。(三)发生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等明确规定需披露或报告的情况、发生股东大会、权益派发、并购重组、合并分立等公司行为、发生证券交易转让场所规定的异常波动情形、有权机关要求证券发行人核查持有人名册以及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情形时,中国结算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向其提供持有人名册。
中国结算向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发行人提供以下持有人名册服务:(一)每月向债券发行人提供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本月10日和本月20日(该日为非交易日的,应为该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按债券总规模统计的前名持有人名册。(二)根据债券发行人的申请,向其提供持有人名册。
债券发行人可以委托承销机构,代为办理持有人名册相关业务。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向中国结算申领持有人名册。
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主体申请,向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等提供持有人名册。
上市公司监事会或股东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结算申请获取其公告的权益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召集人不得将所获取的持有人名册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