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鑫
发行人在进行IPO询价时,往往会遇到部分“重策略轻研究”的机构投资者,为博入围刻意“抱团报价”,干扰了发行秩序。
8月6日晚,证监会就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部分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仅针对第八条条款,意在纠偏IPO询价过程中的机构间串通报价现象。
《特别规定》一是删除了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修订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上限不得高于区间下限的%。
保荐代表人“投行老聃”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取消上限限制,就是将定价权归还市场。为全面推行注册制、自由自主发行及定价做准备。
第二,《特别规定》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者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
前一版规定显示,剔除最高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或超过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业内称“四数区间下限”),应当按以下原则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最终定价超出比例不高于1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1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超出比例超过10%的且不高于2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10工作日发布2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超出比例超过2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15个工作日发布3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修订后,如果最终定价超出四数区间下限,发行人只需正常进行风险提示公告,取消了提示时间和次数的要求。
投行老聃表示,公募、社保、险资等机构投资者力量大,掌握较强的定价分析能力,在询价过程中扮演重要作用。如果发行定价高于四数区间下限,发行人需要多次进行风险提示公告,拖慢了发行节奏,最长可达15天。因此,市场其他机构投资者普遍跟随上述机构投资者报价,使得报价不高于四数区间下限。
“提示次数多少对于懂得价值、定价的人,无关紧要。”他进一步指出。
华泰联合前保荐代表人王骥跃表示,现在对市场投资者放开了“四数区间下限”的要求,确实会增加博弈空间,报价可能不会那么集中。这一方面体现了证监会对市场定价问题的